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生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军,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人: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两名自然人。
双方签署 OEM 委托加工合同,原告收货后时隔数月单方送检主张产品质量不合格,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百万货款、赔偿损失,并要求两名自然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法院支持原告部分退款诉求,我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卢建军律师提起上诉,主张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质量问题系原告自行违规返工造成,全部诉请应予驳回。
办案经过
当事人收到一审败诉判决、需退还上百万元货款后,紧急委托卢建军律师处理二审上诉。接受委托后,卢建军律师全面复盘一审全部证据,梳理加工合同验收条款、出厂合格检测报告、双方沟通记录,锁定原告未在合同约定 3 日内书面提异议、私自违规返工、单方送检样品不具备客观性三大核心抗辩要点。系统性整理全部质检文件、聊天记录、包材采购凭证,区分双方权责,论证质量问题源头在于原告自行采购包材及不规范返工行为,同时举证我方已主动提出返厂处理方案但遭原告拒绝,损失扩大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二审庭审中,卢建军律师针对一审事实认定错误逐项发表代理意见,层层拆解对方检测报告的证明效力瑕疵,清晰论证一审裁判事实依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撤销原判、驳回原告全部诉求,完整完成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最终说服合议庭纠正一审事实认定。
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撤销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全部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原审原告自行承担。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法院认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出产品书面异议,产品出厂检测合格;原告自行私自返工,时隔半年单方送检报告无法证实产品交付时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一审事实认定有误予以改判。
适用法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