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某自然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军,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房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某某,委托代理人:某某律所律师。
申请人入职担任房产直播主播,在职前期单位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仅后期签署主播合作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诉求确认劳动关系、未签合同二倍工资、节假日加班费、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律师费。单位辩称合作协议等同于劳动合同,且已足额发放全部薪资,拒绝支付各项补偿。
办案经过
当事人离职后单位拒绝赔付未签劳动合同补偿,当事人委托卢建军律师处理劳动仲裁维权。接受委托后,卢建军律师系统收集入职记录、每月工资流水、微信工作沟通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合作协议、离职材料等全套证据,梳理清楚入职、离职完整时间线,区分合作协议生效前后两段用工期间。针对对方主张主播协议等同于劳动合同的抗辩,检索广东劳动争议裁判规则,论证协议仅覆盖后期用工,入职初期未签订具备完整劳动条款的书面合同,单位应支付该阶段二倍工资。针对加班费、年假工资等诉求,逐一核对出勤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客观区分可支持与缺乏证据支撑的诉求,规范起草仲裁申请书。庭审中清晰举证、围绕劳动合同认定标准、工资发放性质、举证规则发表代理意见,充分论证单位用工违法事实,最终仲裁委支持核心二倍工资诉求,并按胜诉比例判令单位承担律师费。
五、案件结果
(一)裁决结果
确认双方指定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单位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x 元;单位承担律师费 757.7 元;驳回加班费、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其余全部请求。
(二)裁决理由及适用法条
仲裁委认定主播协议仅对部分用工时段有效,入职前期无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二倍工资;申请人无法充分举证加班事实、连续工作年限,对应诉求不予支持;依据深圳劳动法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胜诉比例承担律师费。
适用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五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