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军,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1:某某自然人,被告 2:某某自然人。
原告为两名被告承接两家门店厨具加工安装工程,完工后二被告拖欠两笔承揽款项长期不予结清。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诉至法院,主张二被告共同支付承揽尾款合计 65500 元、对应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案件立案后法院组织调解,各方在律师参与下协商达成分期还款方案。
办案经过
原告企业承接厨具加工业务后,两名合作自然人长期拖欠承揽加工款,多次私下沟通、上门催收均无果,债权回款无保障,遂委托卢建军律师全权处理本案。接受委托后,卢建军律师全面整理承揽合同、供货安装单据、对账记录、微信催收记录等全套证据,核算全部欠款本金、利息、律师费、保全诉讼费,规范起草民事起诉状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锁定被告财产防止转移。进入法院调解阶段,两名被告提出一次性付清压力大,希望长期分期还款。卢建军律师充分兼顾当事人回款需求与风险防控,协商确定总结算金额,划分已付、剩余分期款项与每期付款节点;同时重点增设严苛违约条款,只要任意一期逾期,全部剩余债务立即到期,原告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且逾期利息按 LPR 四倍计算,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全额承担,最大程度降低后续坏账风险,最终促成双方签署具备强制执行力的调解协议。
五、案件结果
(一)调解结果
双方确认债务合计 63500 元,被告已先行支付 3500 元,剩余 60000 元分 20 期,每月 28 日前支付 3000 元;被告按期足额付清全部款项后,原告放弃其余全部诉求;任意一期逾期,全部剩余款项加速到期,原告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按 LPR 四倍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两名被告一并承担,随首期分期款支付。
(二)调解依据及适用法条
调解遵循当事人自愿、合法原则,法院审查协议无违法情形予以确认,调解书具备强制执行力。
适用法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零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