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被告 2016 年 3 月 30 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生育、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自 2019 年 9 月开始分居。原告曾于 2021 年 11 月首次起诉离婚,法院于 2022 年 4 月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之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持续分居,原告再次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认定被告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按照原告 70%、被告 30% 比例分割价值暂计 1200 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待分割财产包含多地房产、多家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对外投资份额、公积金、网络支付账户资产。
被告答辩同意离婚,但否认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并对多处房产权属提出抗辩,主张多处房产属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或被告父母财产;同时主张存在合计 617 万元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另提出分割原告名下各类账户资产。诉讼过程中,被告因涉嫌违法被调查,其名下房产、多个银行账户被监察机关查封冻结。受财产查封影响,原告申请撤回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计划离婚后另行起诉分割财产。
二、办案经过
本案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代理律师到庭参与庭审。法院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财产权属、共同债务认定开展审理。庭审中对深圳房产启动司法评估,评估市场价值 255XXXX9200 元,产生评估费 65000 元。
诉讼中途被告财产被监察机关查封,被告代理人申请中止审理,法院经审查认定不属于法定中止情形,不予准许。原告因财产存在查封限制无法在本案完成分割,主动申请撤回财产分割诉求。被告反诉请求分割原告名下银行、理财、网络账户资产,法院审查发现原告名下资产同样存在冻结风险,无法排除与被告被调查事项存在关联。对于双方争议的数百万元对外借款、多处不动产权属、证券账户实际出资归属、夫妻共同债务等争议,法院在本次离婚诉讼中不作实体处理,告知双方待相关调查终结、财产状态明晰后另行诉讼解决财产纠纷。
三、案件结果
准予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 3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5300 元,原告负担 5150 元,被告负担 150 元;原告已预缴 93950 元,法院退回原告 88650 元,被告需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 150 元;
房产评估费 65000 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本案不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分割认定,双方可待外部调查终结、财产状态明确后另循法律途径主张分割。
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间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