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二、案情介绍
当事人董XX于 2005 年入职本地一家投资控股企业,任职服务主管,在职长达十余年,离职前月平均工资 9351 元。2023 年 12 月,该企业作出解散决议并成立清算组,发布注销公告,全面停工停产。同年 12 月底,清算组组织全体员工召开大会,统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董XX到场后,因企业出具的解除协议条款不合理,未签署协议,双方未能就解除补偿达成一致。
协商不成后,企业向董XX送达《员工待岗通知书》,通知其自当月 30 日起进入待岗状态,待岗首月按正常工资发放,次月起仅发放每月 1694 元基本生活费。董XX认为,公司已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仅因协商未果便强制安排待岗,本质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企业应当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此外,董XX主张 2008 年至 2023 年期间长期存在休息日加班,要求公司支付对应加班工资,但未能完整留存考勤、加班通知、加班审批等能够佐证加班事实的证据。
企业全程抗辩两点:一是主张董XX系个人原因主动通过仲裁解除劳动关系,无权主张经济补偿;二是否认存在休息日加班行为,拒绝支付加班费。双方协商无果,董XX先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全部驳回其诉求。董XX不服仲裁裁决,委托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赵宏律师提起民事诉讼。
三、办案经过
(一)仲裁阶段梳理证据,锁定核心争议点
接受委托后,赵宏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全部材料,明确本案两大核心争议:
- 企业决议解散、协商解除未达成一致后安排待岗,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者主张多年休息日加班,举证不足时加班费能否得到支持。
针对企业否认董XX 2005 年入职、主张其 2007 年才入职的抗辩,律师重点调取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两份关键证据:劳动合同明确记载董XX工作起始时间为 2005 年 1 月;社保记录显示 2006 年底由关联公司代缴社保,2007 年起由被告企业缴纳,完整印证当事人入职时间。
同时调取企业工商清算公告、仲裁开庭笔录、全员协商解除会议相关记录、待岗通知书,完整固定企业因决议解散、客观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
(二)一审庭审代理思路,精准驳斥对方抗辩
庭审中,被告企业坚持 “员工主动仲裁离职,属于个人原因离职,无补偿” 的核心观点。赵宏律师围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据理力争:
- 企业已决议解散、成立清算组并停工停产,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
- 企业主动组织全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仅因协议条款分歧未能达成一致,并非劳动者单方主动离职;企业后续发放待岗通知,仅为企业单方处置方案,不能免除其法定补偿义务;
- 结合劳动合同载明的入职时间、社保缴费记录,完整证明当事人自 2005 年 1 月起持续在该企业体系内工作,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针对加班费诉求,律师客观向法庭释明举证规则:依据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需先行举证证明加班事实,当事人手中无考勤记录、加班安排通知、加班审批单等佐证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多年休息日加班事实,该诉求存在举证短板,向法庭完整陈述客观情况。
(三)核算补偿金标准,提交书面代理意见
律师根据当事人工作年限、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依法核算经济补偿金金额,向法院提交书面代理词,清晰列明法律依据、事实证据、计算标准,请求法院依法支持经济补偿金诉求。
四、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赵宏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
- 判令被告企业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向董X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78978.4 元;
- 驳回董XX主张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
-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企业承担。
本案圆满实现当事人核心维权诉求,成功追回十余万元法定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