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王X甲于2024年9月14日入职某智能家居公司,从事家居配送和安装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某人力资源公司代某智能家居公司向王X甲发放部分款项。2025年5月31日,王X甲离职。此前,王X甲曾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二被告支付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但仲裁委裁决驳回其全部请求。王X甲不服,诉至法院,主张二被告构成混同用工,要求共同承担上述费用。某智能家居公司辩称双方系承包关系,某人力资源公司辩称仅代发款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王X甲与某智能家居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某智能家居公司主张双方签署过《承包合同》及《责任书》,系平等的承包关系。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劳动关系不应仅看合同名称,而应审查实际用工模式。王X甲接受某智能家居公司的考勤、请假及绩效管理等,具有明显的人身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其提供的家居配送与安装劳动属于某智能家居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且某智能家居公司通过员工及某人力资源公司按月向其支付报酬。因此,双方虽曾签订承包类协议,但实际履行中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要件。此外,关于工资标准及欠发工资,某智能家居公司未能举证,法院采纳王X甲的主张。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因某智能家居公司未能证明未签订的责任在劳动者,且原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基本特征,故应予支持。而年休假及经济补偿因证据不足或属自愿离职,未获支持。某人力资源公司因不构成混同用工,不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某智能家居公司支付王X甲2025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工资六千余元;支付2024年10月14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九千一百余元;驳回王X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某智能家居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