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xx) 辽XXX民终号
上诉人 (原审原告):L XX,女,19xx 年 x 月 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2****X,x族,无业,现住xx市相关村组。
上诉人 (原审原告):XXX,男,19xx 年x 月x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2****5,x族,无业,现住xx市相关村组。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龙,辽宁由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L XXX,女,19zz 年z 月z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2****6,z族,无业,现住zz市相关住址。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XXX,女,20zz 年 z 月zz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2****8,z族,无业,现住zz市相关住址。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T L,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 L XX、XXX 因与被上诉人 L XXX、XXX 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2026) 辽 05xx民初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L XX、XXX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以本案并非普通的民事婚约财产纠纷,L XXX、XXX 的行为高度涉嫌诈骗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是错误的。第一,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首先,原审并未查清,L XXX、XXX 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原审裁定对 L XXX、XXX 虽承诺其愿意退还彩礼及各项结婚筹备费用,但目前没有钱返还的说辞,是否属于单纯拖延行为,未予查清。第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 2001 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三) 关于金融诈骗罪 1. 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部分中的规定,L XXX、XXX 的行为,无法认定为具有非法占用目的。其理由是:首先,L XXX、XXX 不存在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行为。与此相反的是,2025 年 10 月 11 日,L XX 为 XXX 和 XXX 简单办理了婚宴后,XXX 与 XXX 曾在上海短暂同居约 3 个月。另外,目前就协商返还彩礼等等财产一事,双方尚可建立联系。其次,无证据证明,L XXX、XXX 存在肆意挥霍资金行为。因为,在 L XX、XXX 向 L XXX、XXX 追讨彩礼等资金时,XXX 曾自称其已将有关财产借贷给他人使用;再次,目前既无证据证明,L XXX、XXX 使用彩礼等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也无证据证明 L XXX、XXX 存在隐匿、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行为。与之相反的是,XXX 购入海南房产后,L XXX 还主动将购房情况告知了 L XX、XXX;XXX 也从未对 L XX、XXX 隐瞒购入汽车一事。总之,L XX、XXX 认为,在目前没有证据证明,L XXX、XXX 存在非法占用目的 (进而可认定涉嫌构成诈骗犯罪) 情况下,原审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是错误的。
L XXX、XXX 辩称,涉嫌骗婚的是 L XX、XXX 而不是 L XXX 和 XXX,我们同意将 L XX、XXX 涉嫌诈骗犯罪事实证据移送公安机关。
L XX、XXX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 判令 L XXX、XXX 共同向 L XX、XXX 返还 21.2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具体以 21.2 万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 3.0% 为标准,自 2026 年 4 月 1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据实计算);2. 判令 L XXX 向 L XX 返还 9.65 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具体以 9.65 万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 3.0% 为标准,自 2026 年 4 月 1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据实计算);3. 判令 XXX 向 L XX 返还借款 6000 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具体以 6000 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 3.0% 为标准,自 2026 年 4 月 1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据实计算),合计 31.45 万元;4. 诉讼费用由 L XXX、XXX 依法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L XX、XXX 以婚约财产纠纷提起本案诉讼,主张 L XXX、XXX 返还彩礼及其他婚约财产,但经审查案涉事实,本案并非普通的民事婚约财产纠纷。在婚约磋商、财物给付过程中,L XXX 以封建迷信说辞诱导 L XX、XXX 产生错误认知、自愿交付大额财物,L XXX、XXX 母女共同参与婚恋磋商、财物收取全过程,整体行为具有明显功利化特征,并无真实缔结婚姻、组建家庭的主观意愿与客观行为,实质是以婚恋为名、以非法占有 L XX、XXX 财物为目的,借助封建迷信话术博取 L XX、XXX 信任、变相索取大额财物,L XXX、XXX 的行为高度涉嫌诈骗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 (三) 项之规定裁定:驳回 L XX、XXX 的起诉。案件受理费 1950 元,不予收取。
本院经审理查明,L XXX 和 XXX 系母女关系,L XX、XXX 为母子关系。在 2025 年 6 月下旬 XXX 和 XXX 二人经人介绍认识。L XX 称其听信了 L XXX (“黄仙附体” 后代 “黄仙” 言) 的说辞 (即如耽误了 L XXX 指定的订婚、结婚时间,男女双方会离婚,要在 2025 年 10 月 11 日结婚,并在 11 月登记结婚)。L XX 为了不耽误 “吉时” 于 2025 年 7 月 5 日向 L XXX 转款 15 万元彩礼,为 XXX 和 XXX 举办订婚仪式。之后 XXX 跟随 L XXX 和 XXX 到上海市租房生活。XXX 与 XXX 短暂同居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二人分手。
本院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因解除婚约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纠纷,属于婚约财产纠纷。本案是 XXX 为与 XXX 缔结婚姻,给付 15 万元彩礼,双方订婚后短暂同居却未能缔结婚姻,提起诉讼返还彩礼。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产生争议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审理范围。至于本案是否涉嫌刑事诈骗,未有公安机关立案材料,也未有 L XXX 和 XXX 自始以缔结婚姻为名义,以非法占有彩礼目的隐瞒身份、虚构事实诈骗钱款的确定依据。XXX 与 XXX 存在短暂交往、订婚、同居的过程,封建迷信说辞不足以确定成立诈骗的事实。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20xx) 辽 xxxx民初 **** 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L Y
审 判 员:Z Y Y
审 判 员:T T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J L M
书 记 员:D XX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