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鄂X于1966年至1986年期间在某造纸厂从事选灰袋工作。2011年,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相关政策,将上世纪六十至八十年代末在国有企业从事辅助性生产岗位工作但未取得正式职工身份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鄂X基于此政策办理参保手续时,因无原始档案佐证其工作经历,某造纸厂先后于2012年及2018年出具了原始材料丢失情况报告。2018年11月,鄂X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决定不予受理。鄂X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造纸厂为其补办人事档案使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赔偿退休金损失8.9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鄂X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鄂X与某造纸厂之间是否存在受劳动法调整的事实劳动关系;二是某造纸厂是否应为鄂X补办人事档案;三是某造纸厂是否应赔偿鄂X的退休金损失。
针对焦点一,鄂X主张一审认定事实矛盾,且档案丢失应承担民事责任。某造纸厂辩称,鄂X当年系临时工,厂方无法定保管义务,且丢失档案与不能参加养老保险无因果关系。
针对焦点二,鄂X要求补办档案以享受待遇。某造纸厂认为补办档案属内部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
针对焦点三,鄂X要求赔偿退休金损失。某造纸厂指出鄂X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厂方违法行为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保待遇。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确认事实劳动关系,鄂X虽在某造纸厂工作过,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晚于其工作时间,按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双方关系不受该法调整,一审驳回并无不当。关于补办人事档案,该诉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审理。关于赔偿退休金损失,鄂X未提交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系某造纸厂违法行为致使其不能办理相关社保且无法补办,一审驳回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鄂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