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本案曾经历一审及二审发回重审程序。原告王X甲诉称,其父王X丙与母苏某甲先后去世,留有银行存款及理财款共计48.1万余元,要求依法分割。被告王X乙委托张晓龙律师应诉。张律师经了解发现,涉案账户中的30万元实为被告自有财产,另有10万元及5万元存款系父亲生前赠与,且父亲留有房产及对外债权,原告隐瞒了部分遗产及债务事实。此外,被告在父亲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审理中,张律师指导被告收集并提交了银行流水、理财交易记录、赠与证据及公证文书等,以还原事实真相。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涉案银行账户内的48.1万余元存款是否全部属于遗产范围;二、被告主张的生前赠与、口头遗嘱及多分遗产的请求能否成立;三、涉案房产及对外债权应如何处理。针对焦点一,原告主张全额分割,被告则主张其中30万元为自有资金,其余为赠与。针对焦点二,原告否认口头遗嘱及被告多尽赡养义务的事实。针对焦点三,被告曾公证放弃房产继承,但对债权及房产价值提出抗辩,要求一并核量遗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银行交易明细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定账户内30万元系被告所有,不属于遗产。其余18.1万余元存款作为遗产由双方平均继承。关于被告主张的赠与,因证据不足未予采信。关于房产,因被告已公证放弃并配合过户,对其反悔不予支持。关于口头遗嘱,因公证确认无遗嘱且无证据,不予采信。关于对外债权,确认作为遗产另行解决。最终法院判决:18.1万余元存款由双方各继承一半(约9万余元),由被告给付原告;债权由双方各继承一半;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九千余元,由原告负担七千余元,被告负担一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