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劳动争议案件中,公司依据内部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实践中较为常见也极易引发争议的情形。这类案件的审查核心,往往不在于“员工是否犯错”,而在于“制度是否合法有效”。
一、案情简介
崔XX于2018年5月入职北京某知识产权公司,担任流程部助理,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5月。2025年9月,公司以崔XX多次工作失误、其中一项符合公司规章制度中“重大工作失误”情形、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其送达解除通知书,并办理离职手续。
崔XX对解除理由不予认可,承认存在工作失误,但主张相关损失已通过后续措施追回,并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且公司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从未向其公示,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不能作为解除依据。崔XX遂委托吴中律师团队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
二、律师观点
接受崔XX的委托后,北京吴中律师团队全面梳理了案件,整理劳动合同、历年工资流水、工作补救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公司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认定上。团队代理律师围绕解除依据的“程序合法性”展开核心论证:
第一,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仅需要有明确的制度依据,还必须证明该制度已依法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公司无法证明规章制度已向崔XX送达或使其知晓,且崔XX对此明确否认。
第二,关于“重大工作失误”的认定是否客观成立。团队代理律师明确指出,相关失误已采取补救措施,款项也已追回,公司并未产生实际损失。在无实际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径行适用严重违纪条款缺乏事实支撑。
因此,公司所依据规章制度未能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崔XX工作行为并未造成损失,无法直接适用规章制度约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需要支付赔偿金。
三、案件结果
经审理,仲裁委全面采纳吴中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定公司关于解除依据的公示、告知程序举证不足,崔XX亦否认知晓该制度,故解除依据不予采信,公司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故做出以下判决:公司向崔XX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支付崔XX离职前未结清的工资。
本案中,吴中律师团队抓住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公示环节举证短板,聚焦违法解除核心争议,在公司持有员工签字的《事故单汇总》的不利证据下,成功推翻公司“非违法解除”的主张,为员工追回三十余万元违法解除赔偿金与欠付工资。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案例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仲裁院、审理法院均与原裁决或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