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男,营运半挂车辆车主。被告:某某,男,涉案肇事驾驶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霞,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醉酒驾车与原告营运货车相撞,交警认定被告全责。原告起诉主张停运损失、各类拖车转运费、差旅费、误工费、保费上浮损失等合计 79449 元。江霞律师代理被告应诉,针对原告诉求逐项提出抗辩,主张多项费用无依据、属于扩大损失或重复索赔,请求法院剔除不合理赔偿项目、调低损失金额。
办案经过
本案系醉酒驾驶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诉请总金额近 8 万元,提交大量票据、平台订单、营运流水等证据,主张十余项损失。江霞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全部证据材料,分类核对每一笔费用的合理性、必要性与法律依据。针对高额停运损失,指出原告单方流水未扣除运营成本,计算标准虚高,同时提交行业评估报告反驳其主张;针对异地长途车辆托运费,举证对方自行异地修车属于扩大损失;对货物转运费、误工费、保险上浮费用分别提出抗辩,说明转运货款应向货主追偿、误工费已包含在停运损失内、保费上浮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付。庭审质证阶段逐条驳斥原告证据证明目的,区分法定可赔损失与无依据诉求,结合本地货运行业行情提交行业价格说明作为参考,引导法院按照本地行业标准重新核算停运损失,剔除全部无法律支撑、重复计算、人为扩大的损失项目,极大降低被告最终赔偿总额。
案件结果
(一)判决主文
-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施救费、交通住宿费、车牌更换费合计 34275.5 元;驳回原告其余全部不合理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 1876 元由被告承担。
(二)裁判理由与适用法条
- 被告醉驾全责,依据《民法典》1165 条、道交法相关规定,应对原告合理财产损失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 原告自行主张的停运收入标准过高,法院结合本地货运行业行情调整标准,核定停运损失;
- 货物转运费应由原告向货主另行主张、误工费属于重复主张、保险上浮费为间接损失,依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均不予支持;
- 仅施救、处理事故必要交通住宿、车牌更换属于法定直接损失,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