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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琐事引发轻伤二级,商南县江霞律师辩护助力当事人获缓刑不用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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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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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邻里纠纷致人轻伤,江霞律师深挖全部从轻情节,促成赔偿谅解,庭审有力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免于羁押。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性自然人,指定辩护人:江霞,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双方因蜂笼、蜜蜂归属邻里纠纷发生争吵互殴,被告人持木凳打伤对方,经鉴定被害人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被告人经传唤主动到案,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庭审前足额赔偿五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家庭困难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办案经过

本案系民间邻里纠纷引发故意伤害刑事案件,达到轻伤二级标准,存在被判处实刑羁押风险。江霞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后,第一时间完整调取卷宗,梳理纠纷起因、伤情鉴定、垫付医疗费凭证、村委会困难证明、赔偿和解协议、谅解书、社区矫正评估报告等全部证据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向其讲解故意伤害定罪标准、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量刑法律规定,指导当事人主动与被害人协商,全额赔付损失达成和解并拿到谅解文书。庭审辩护阶段,重点阐述案件系民间邻里琐事引发、被害人存在纠纷诱因、被告人主动送医垫付医药费、自首、全额赔偿获谅解、家庭为唯一劳动力、具备社区矫正多重从轻情节,请求法院适用缓刑,完整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法庭全部采纳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一)判决主文

  1. 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 作案工具木凳依法予以没收。

(二)裁判理由与适用法条

  1.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
  2. 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从轻处罚;全额赔偿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属于从宽情节;
  3. 结合民间邻里纠纷背景、家庭实际困难、司法局同意社区矫正,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缓刑;
  4. 作案工具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予以没收,同时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2024-03-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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