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四名自然人,均系死者近亲属,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霞,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两名肇事货车驾驶员、两家车辆挂靠运输公司、三家物流企业、两家承保保险公司,各被告分别委托律师或公司员工出庭应诉。行人横穿高速先后被两台半挂车撞击、碾压身亡,交警认定行人主责、两名货车司机共同次责。四名家属起诉全部肇事方、车辆所属公司及保险公司,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损失合计 481451 元,要求全部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多方主体参与的重大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纠纷,涉案被告多达九方,包含多名驾驶员、多家运输及物流企业、两家保险公司,各方主体相互推诿,对赔偿划分、理赔金额争议巨大。江霞律师接受四名受害人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完整梳理事故认定书、亲属关系证明、车辆权属、保险投保记录等全套证据,厘清两台肇事车辆对应的挂靠公司、实际运营企业、承保保险公司,明确各主体法定赔偿责任。考虑到案件被告众多、各方赔付意愿不一,江霞律师优先选择调解路径,多次与两家保险公司、物流企业代理人沟通协商,逐项核算死亡赔偿、精神抚慰金等法定赔偿项目,区分主次责任对应的赔付比例,针对保险公司压低理赔金额、企业主张减免责任等抗辩点逐一释法说理。庭审调解阶段,结合《民法典》交通事故侵权相关规定,清晰划分各方赔偿义务,持续多轮协商斡旋,平衡各方诉求,最终促成全部被告达成统一赔付方案,一次性解决全部纠纷,免去家属漫长判决、上诉、执行流程,快速落实赔偿款项。
案件结果
(一)调解结果
- 第一家保险公司三十日内赔付原告 207900 元;
- 第二家保险公司三十日内赔付原告 180000 元;
- 涉案物流分公司三十日内赔付原告 27900 元;
- 本次事故纠纷一次性了结,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311 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二)调解依据与法理
-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侵权人、车辆所属单位、保险公司需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定损失;
- 交警认定死者承担主要责任,两名货车驾驶人共同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车辆运营企业承担;
- 依据《民事诉讼法》调解相关规定,各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出具调解书确认,文书具备强制执行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