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女性自然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两名某某律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反诉原告)、被告:两名夫妻自然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霞,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双方为亲家,因晚辈夫妻矛盾上门沟通,现场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双方均受伤住院。原告起诉夫妻二人索赔各类人身损害损失两万余元;其中一名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自身受伤产生损失一万余元。公安对冲突双方分别作出罚款处罚,无证据证明另一被告动手伤人。
办案经过
本案为本诉、反诉合并审理的健康权纠纷,双方均持有住院票据、伤情照片、公安处罚文书等证据,原告诉求金额高,主张两名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还按外地务工人员高标准主张护理费、误工费。江霞律师接受两名被告委托后,梳理全案公安卷宗、诊疗记录、工资流水等全部证据,抓住核心抗辩要点。其一,结合公安调查笔录与处罚文书,举证证实其中一名被告未参与打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成功剔除该被告赔偿义务;其二,针对原告虚高误工、护理、交通、营养费用逐项抗辩,指出无医嘱营养费不予支持、交通费无完整票据不应全额认可、护理人员收入减少证据存在瑕疵,请求法院按当地法定标准重新核算损失;其三,针对反诉部分,梳理反诉原告合理医疗、误工支出,论证双方互殴属于混合过错,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被告赔偿责任,同时反驳对方主张的过度检查、超长误工等不合理费用。庭审质证阶段逐一拆解对方证据漏洞,区分合理损失与夸大诉求,推动法院划分主次责任,有效降低委托人赔付总额,同时支持反诉部分合法损失。
案件结果
(一)判决主文
- 仅被告女方赔偿原告各项核定损失的 70% 即 7253.34 元,剩余损失原告自行承担,驳回原告对男方被告的全部索赔及其他超额诉求;
- 原告赔偿反诉原告各项核定损失的 30% 即 1180.34 元,其余损失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
- 本诉、反诉诉讼费按过错比例双方分担。
(二)裁判理由与适用法条
- 依据《民法典》1165 条过错侵权规则,双方互殴均存在过错,适用 1173 条过失相抵规则,按公安处罚轻重划分 7:3 主次责任;
-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无医嘱营养费不予支持,误工费、护理费参照陕西省农林牧渔、居民服务业标准核定,无有效票据交通费酌情认定;
- 无证据证明男方实施殴打行为,原告举证不能,驳回其连带赔偿主张;
- 依据民诉法举证规则,当事人无法举证的损失项目不予采信,区分必要诊疗与无关联检查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