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某某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某某,农村自然人,指定辩护人:江霞,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购买他人采伐许可山林,仅获批采伐 2 立方米林木,实际超限额采伐林木蓄积 26.2709 立方米,数量较大,涉嫌滥伐林木罪。检察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补植复绿或承担生态修复费用。被告人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自愿认罪认罚。
办案经过
本案系破坏森林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江霞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江霞律师第一时间完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梳理现场勘验笔录、林木蓄积鉴定报告、到案经过、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生态修复方案等全套证据,会见被告人核实全部案件事实,细致告知滥伐林木罪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首情节对应的从轻处罚规则。
庭审前,江霞律师协助被告人主动配合林业部门落实生态修复方案,确认自愿补种树木;同时梳理被告人自首、无前科、主动上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全部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庭审过程中,针对刑事部分发表辩护意见,重点阐述被告人自首、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生态修复,请求法院采纳检察院缓刑量刑建议;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协助被告人认可全部生态修复诉求,促成被告人无异议配合生态环境修复,最大限度争取从轻处理,最终法院采纳全部辩护观点。
案件结果
(一)判决主文
- 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000 元;
- 被告人限期完成 5.7 亩林地补植 638 株栎树并养护成活,逾期缴纳生态修复费 9806 元;
- 作案工具汽油锯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二)裁判理由与适用法条
- 依据《刑法》345 条第二款,超限额采伐林木蓄积超 20 立方米属于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据刑法 67 条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刑诉法 15 条从宽处理;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适用缓刑。
- 依据《民法典》环境侵权相关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被告人滥伐林木破坏生态,需承担补植复绿民事公益责任。
- 依据刑法 64 条,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