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某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某某,女性自然人,指定辩护人:江霞,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受他人介绍,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诈骗,出借本人三张银行卡配合跑分转账,涉案流水 32.54 万元,其中诈骗资金近 20 万元,非法获利五千余元。案发后主动上交全部违法所得,公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建议实刑八个月适用缓刑。
办案经过
本案系涉 “两卡” 帮信罪刑事案件,法院指派江霞律师担任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江霞律师第一时间完整查阅卷宗材料,梳理银行流水、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全部证据,及时会见被告人,细致讲解帮信罪定罪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坦白、退赃等从轻量刑法律规定。沟通中劝导被告人真诚悔罪,主动配合办案机关全额上缴违法所得。庭审前梳理全部从轻量刑情节:被告人坦白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无前科劣迹,结合涉案情节与本地司法实践,围绕适用缓刑发表完整辩护意见,论证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低,具备社区矫正条件,请求法庭采纳公诉机关缓刑量刑建议。庭审全程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清晰陈述从轻处罚理由,最终法院全部采纳辩护观点。
案件结果
(一)判决主文
- 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5000 元;
- 扣押在案违法所得 5563 元依法没收。
(二)裁判理由与适用法条
- 依据《刑法》第 287 条之二,明知他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流水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构成帮信罪;
- 被告人如实供述构成坦白,适用《刑法》67 条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15 条从宽处理;全额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
- 综合全案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采纳缓刑量刑建议;违法所得依照《刑法》64 条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