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某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一:某某男性自然人,指定辩护人:某某律所律师。被告人二:某某女性自然人,指定辩护人:江霞,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人系夫妻,共同前往工地盗窃柴油,涉案财物价值三千余元,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男方策划、实施抽油为主,女方仅辅助扶油管,属于从犯。二人均主动投案自首、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分别对二人出具差异化缓刑量刑建议。
办案经过
本案系夫妻共同盗窃刑事案件,法院指派江霞律师担任女性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江霞律师第一时间完整阅卷,梳理报案材料、价格认定报告、现场笔录、谅解书、社区矫正评估材料等全部证据,立刻会见当事人,细致区分二人在盗窃中的分工,明确当事人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属于法定从犯。江霞律师向当事人讲解共同犯罪主从犯区分规则、自首、退赃谅解、认罪认罚多重从轻情节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稳定认罪态度,配合办案机关完成全部退赔手续。庭审中重点发表辩护意见,着重强调当事人系从犯、主观恶性低、主动自首、全额退赃获被害人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无犯罪前科,具备社区矫正条件,请求法庭采纳对其最轻一档的拘役缓刑量刑建议,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最终法庭全部采纳辩护观点。
案件结果
(一)判决主文
- 男性主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 2000 元;
- 女性从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 1000 元。
(二)裁判理由与适用法条
- 依据《刑法》264 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二人共同作案,适用第 25 条共同犯罪规定;
- 依据《刑法》26、27 条,区分主从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 二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刑法 67 条),自愿认罪认罚(刑诉法 15 条),全额退赃取得谅解,多重情节叠加从轻;
- 综合情节适宜社区矫正,适用缓刑,罚金依照刑法 52、53 条判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