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自然人,委托代理律师为江,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当事人无证、未佩戴头盔驾驶无牌二轮摩托,与横穿道路行人相撞,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当事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公安以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当事人无犯罪前科,主动投案自首,全额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书面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正常存在被起诉判刑、留存犯罪记录的风险。江霞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全程跟进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全流程。第一时间梳理事故认定书、抢救病历、死亡证明、到案经过等全部卷宗材料,确认当事人自首法定从轻情节。主动陪同当事人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沟通赔付金额、补偿方案,促成双方达成完整赔偿协议,顺利拿到被害人家具谅解书。随后撰写专业不起诉法律意见,向检察机关全面阐述当事人无前科、自首、足额赔偿获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横穿道路存在过错等全部从轻情节,论证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诉法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说理,提交完整证据材料支撑不起诉观点,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无刑事处罚结果。
案件结果
(一)处理结果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当事人不被移送法院审判,无刑事犯罪案底。
(二)处理理由及适用法条
- 当事人行为符合《刑法》133 条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负事故主责,造成一人死亡;
- 当事人具备自首、全额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多重从宽情节,综合认定犯罪情节轻微;
-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