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某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唐子杰,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渣土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某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湖南XX律师。第三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某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承接第三人开发项目土石方工程后,将土石方挖运分包给原告并签订合同,约定工程量以建设方确认为结算依据,剩余 30% 工程款结算后付清。原告完工后与被告多次核对工程量,确认总工程款,但被告以第三人未完成最终结算、需扣减各类垫付费用为由,长期拖欠剩余工程款 XXX.5 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办案经过
本案立案后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唐子杰律师协同另一位代理律师全面梳理案件脉络,针对被告 “未完成第三方结算、款项未到期” 核心抗辩制定完整应诉思路。首先,律师收集双方三次书面工程量确认单据,完整固定原告全部施工总量、单价及总价款书面证据,证明双方已完成内部结算;其次,针对被告主张应扣除水电费、文明施工费等抗辩,律师当庭要求被告提交垫付、扣款凭证,被告全程无法举证任何扣费依据,直接否定其扣款主张。针对合同 “以建设方认可方量结算” 的背靠背条款,律师结合工程现状举证:案涉土石方属于基础隐蔽工程,一、二、三期早已竣工验收,四、五期工程完工后第三人已直接开展主体施工,属于擅自使用工程。律师援引建工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主张工程实际交付使用即视为竣工,付款条件已成就,不能以第三人未结算无限期拖延付款。庭审中第三人表示不清楚原、被告分包关系、不愿承担责任,律师清晰区分多层合同法律关系,明确付款义务仅约束原、被告双方,不牵连第三人。面对原告诉请利息起算时间争议,律师客观说明无法精准确定工程交付日期,请求法院依法酌定计息起点,完整完成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全流程,充分向法庭陈述全部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一、判决理由
- 案涉《土石方挖运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虽合同约定工程量以建设方确认为准,但案涉土石方为基础隐蔽工程,多期工程已竣工验收或被第三人擅自进场施工,被告无证据证明未完成结算系客观不可归责事由,不能以此拒付尾款;双方已签署多份工程量确认单,被告主张扣费却无任何证据支撑,抗辩理由不成立,付款条件已全部达成。
- 双方未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因无法核实工程实际交付占有时间,法院酌定以立案之日作为利息起算点,按同期一年期 LPR3.7% 计算逾期利息。
二、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 XXX.5 元;
- 被告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3.7%,自 2022 年 6 月 2 日起计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
-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 33476 元,由原告承担 1396 元,被告承担 32080 元。若被告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三、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 号)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