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自然人,汉族,户籍地资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子杰,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某某自然人,汉族,户籍地宜章县。被告二:某某自然人,汉族,户籍地宜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外地律所某某律师。多名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物流企业,约定原告为隐名股东,15% 股权登记在被告一名下。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原告将股权作价 262500 元转让给被告一,约定付款节点与日万分之五逾期罚息。被告一分文未付,擅自将含代持原告股权在内全部登记股权过户至被告二名下。庭审中被告一主张转让合同系虚假文书,被告二以合同相对性为由拒绝担责,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起诉维权。
办案经过
唐子杰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全部商事文件,系统调取《股东合作协议书》、出资转账凭证、《股权转让合同》《股权代持协议书》、工商变更登记档案等全套证据,搭建完整证据闭环,固定原告实际出资、隐名持股、股权转让系全体股东合意、被告私自过户股权的全部关键事实。针对被告一 “协议虚假” 核心抗辩,律师当庭核对全部签字、股东见证记录、款项支付条款,结合多份书面文件互相印证,驳斥虚假交易说辞。针对被告二免责答辩,律师精准运用合同相对性法理,向法庭厘清股权转让合同仅约束签约双方,同时兼顾当事人债权收益,主动调整原合同过高罚息标准,按照法律保护利率上限主张利息,兼顾诉求合法与可执行。庭审中有序完成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各环节,条理清晰陈述全套代理意见,完整支撑原告全部诉请,有力反驳两方被告全部抗辩观点,最大限度保障委托人投资回款权益。
案件结果
一、判决理由
- 《股东合作协议书》《股权转让合同》《股权代持协议书》均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一辩称合同虚假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 被告一受让股权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构成违约,应当足额支付 262500 元转让款并承担逾期利息;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罚息超出司法保护上限,法院依法调整为年利率 4.35% 四倍即月利率 1.45% 计息。
- 被告二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签约主体,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主张其共同承担付款义务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裁判结果
- 被告一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 262500 元,以欠付金额为基数,自 2022 年 4 月 28 日起按月利率 1.45% 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
- 驳回原告对被告二的全部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一承担;若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三、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六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