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殷X于2023年10月12日入职某企业服务XX朝阳XXXX,岗位为安全测试工程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5500元。2024年4月11日,入职仅六个月,XX突然以“因XX生产经营需要,暂时不能提供岗位”为由,向殷X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终止了劳动关系。
殷X认为XX的解除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XX主张殷X尚在六个月的试用期内(2023年10月12日至2024年4月11日),以其“不胜任工作岗位”为由将其辞退。然而,殷X实际上已于2024年1月1日提前转正,2月份即开始按转正后全额工资标准领取薪酬,XX所谓“尚在试用期”“不胜任”等说法均与事实不符。
殷X不甘接受XX的无理辞退,委托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赵宏律师代理维权。
【办案经过】
赵宏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证据,确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非仅主张赔偿金。
锁定关键证据:微信聊天记录
赵宏律师指导殷X提交了与XX人事张**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人事明确确认:“转正日期是一月1日,2月份拿到的是全职工资”“给你提前了,也辛苦在项目上的付出了,希望后续继续加油……”这份聊天记录成为证明殷X提前转正的核心证据。据此,赵宏律师主张:殷X试用期已于2024年1月1日结束,XX以“试用期不胜任”为由在4月份解除合同,缺乏合法依据。
精准定位XX解除理由不成立
仲裁阶段,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认定:“方***朝阳XXXX仅以XX领导的评价作为殷**不胜任工作岗位的依据,缺乏客观性,方***朝阳XXXX由此认定没有合适岗位适合殷**,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应属违法解除”。XX明知仲裁认定其解除违法,却未对该认定提起诉讼,进一步印证了违法解除的事实。
坚持“继续履行”的诉讼策略
赵宏律师深知,劳动争议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请在实践中获得支持的难度远高于主张赔偿金。但本案中,殷X入职时间仅六个月,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不长,且XX已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障碍明显。赵宏律师仍坚定选择要求继续履行,认为XX违法解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选择恢复劳动关系,而非被动接受经济赔偿。
【案件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支持了赵宏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
认定XX以“不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客观标准,应属违法解除;
采信殷X提前转正的主张,认定XX在殷X转正后仍以试用期为由解除,于法无据;
判决XX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件受理费10元由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