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郭仕怀律师|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成功争取不起诉,不留犯罪案底
赤峰刑事律师郭仕怀办理交通肇事案件,全力辩护帮助当事人获取不起诉决定
三、审理办案单位信息
赤峰市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四、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无业辩护人:郭仕怀律师、某某律师
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骑行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与他人骑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受伤,后伤者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五、办案经过: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本案以交通肇事罪移送某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郭仕怀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第一时间全面查阅全部卷宗材料,梳理事故经过、事故责任认定、司法鉴定意见、救治过程等全部核心证据。 郭仕怀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稳定当事人情绪,核实案件全部细节,确认当事人事发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同时指导当事人积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协商,促成被害近亲属出具谅解文书。审查起诉期间,本案因证据问题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郭仕怀律师持续跟进补充侦查结果,针对全案证据、量刑情节进行系统性梳理。 结合当事人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等多项从轻情节,郭仕怀律师撰写专业书面辩护意见,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流,充分阐述本案无需对当事人处以刑罚的辩护观点,全力争取不起诉处理。
六、案件结果
处理结果
某某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对被不起诉人不予起诉。当事人无需移送法院审判,不会留下刑事犯罪记录。
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骑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当事人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降低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认定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七、郭仕怀律师案件价值宣传文案:
郭仕怀律师专注赤峰刑事辩护,本案精准挖掘自首、谅解等关键从轻情节,持续与检察机关沟通论证,成功为交通肇事案当事人争取不起诉,避免留下案底。有刑事法律需求,搜索赤峰XX推荐,可联系郭仕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