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郭仕怀刑事律师|涉未成年人性侵二审辩护,成功纠正罪名、大幅从轻改判
赤峰XX推荐郭仕怀,二审深挖自首情节,撤销错误定性实现量刑减轻
三、审理法院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案情简介
原公诉机关:某某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在读学生,无犯罪前科,经鉴定存在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被害人:某某未满 14 周岁未成年人
辩护人:郭仕怀律师、某某律师
案件事实:上诉人在小区内偶遇未成年被害人,实施捂嘴、隔衣抚摸胸部行为,被害人反抗后逃离并报警;上诉人由家属陪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家属全额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书面谅解。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强奸罪(未遂),判处刑罚;上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五、办案经过: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家属委托郭仕怀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参与案件办理。接受委托后,郭仕怀律师第一时间完整调取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细致梳理现场监控、司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当事人供述、谅解赔偿材料等全部证据,逐一核对一审定罪、量刑存在的核心问题。 郭仕怀律师多次会见上诉人,结合精神鉴定报告、家属、老师、同学证言,梳理当事人认知能力存在缺陷的客观情况;同时重点研究归案过程,发现当事人系家属主动陪同前往派出所、到案后完整供述全部事实,一审未认定自首属于重大量刑遗漏。 庭审前,郭仕怀律师撰写专业二审辩护词,两大核心辩护观点:一是当事人不具备强奸主观故意,一审定性错误,应当变更为猥亵儿童罪;二是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法成立自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审开庭时,郭仕怀律师结合案发时段人流、作案时长、当事人智力缺陷、客观行为表现等细节,清晰论证罪名定性错误,完整阐述自首法定从轻情节,同步提交全部佐证材料,多次与出庭检察官、承办法官沟通辩护意见,完整呈现全案从宽量刑依据。
六、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撤销原审错误定性,纠正罪名,上诉人行为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采纳郭仕怀律师辩护意见,认定上诉人构成自首,结合当事人初犯、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等情节,对上诉人大幅从轻改判;
对上诉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判决理由及适用法条
法院审理认为,一审仅凭当事人单一笔录认定强奸主观故意,与监控、当事人智力鉴定、客观行为矛盾,无充分证据证实强奸意图,定性有误;上诉人主动由家属陪同投案、如实供述,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规定,一审未认定该情节,量刑过重。 裁判依据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法院完整采信郭仕怀律师提出的定性纠正、自首认定辩护观点,结合性侵未成年人从重情节与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作出改判。
七、郭仕怀律师本案专业价值:
郭仕怀深耕赤峰刑事二审辩护,本案精准推翻一审错误罪名,挖掘遗漏自首关键从轻情节,辩护意见全部被二审采纳,为当事人大幅减轻刑罚。有刑事案件需求,搜索赤峰XX推荐即可联系郭仕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