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涉及劳动者离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待岗及正常出勤期间工资差额、证书补贴及项目产值奖等多个争议焦点。
委托人裴X(化名)于2009年8月入职北京某大型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一职,工资标准为固定工资10400元/月。裴X在该公司连续工作近十五年,先后参与并负责济宁、常州、嘉善等多个重点项目的管理工作。2024年5月7日,裴X因公司长期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离职后,裴X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工资差额、证书补贴及产值奖等多项款项。仲裁裁决支持了裴X的大部分请求,但城建公司不服裁决,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裴X系主动离职且公司已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同时以“年假逾期作废”“证书补贴不属于劳动报酬”“产值奖未最终审批”“裴X虚报产值”等理由,要求法院判令其无需支付上述款项。
面对老牌大型企业的强势抗辩,裴X委托北京洲海赢律师事务所戴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全面应对本案一审诉讼。
办案经过
戴颖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裴X十五年的工作履历、工资发放记录、钉钉考勤数据、产值奖审批流程截图等关键证据,制定了系统的应诉策略。
第一,针对工资差额争议。 城建公司主张裴X2024年4月、5月出勤天数极少,以此为由大幅扣减工资。戴颖律师指导裴X提交了钉钉打卡情况说明,证明因公司后台设置原因,裴X钉钉显示“未在考勤组”,打卡无法被系统记录,但裴X实际正常在岗工作;同时指出公司在仲裁阶段已认可裴X的出勤情况,诉讼中单方制作的考勤表与工资发放明细无法对应,前后矛盾。法院最终采信了戴颖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
第二,针对未休年假争议。 城建公司主张公司制度规定年假“当年未休次年2月底作废”,且裴X已休完全部年假,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戴颖律师指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休年假,未安排休假的应支付工资报酬;公司制度中“逾期作废”的规定不能免除支付义务,且公司未能举证裴X已休年假,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针对产值奖争议。 这是本案的难点和亮点。城建公司在仲裁阶段认可了裴X提交的《产值奖审批》的真实性,该证据清晰显示裴X发起分配产值奖申请后,多个层级领导均审批同意,分配金额共计111230元(济宁项目12460元、常州项目45678元、嘉善项目53092元)。但在诉讼中,公司转而主张“审批流程未最终完成”“奖金未最终核算”,甚至提出裴X“虚报产值套取奖金”等抗辩。戴颖律师精准指出:审批进度系公司单方掌握的流程管理事项,在公司已有多位领导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出具最终审批文件的责任在于公司,公司怠于推进审批不能成为拒付奖金的理由;而“虚报产值”的严重指控,公司亦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法院采纳了该代理意见,认定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裴X主张的产值奖金额应予支持。
第四,针对经济补偿金争议。 戴颖律师主张,因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裴X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经核算,裴X工作年限近15年,仲裁裁决金额145600元符合法定计算标准。
案件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戴颖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城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裴X全部七项诉求: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5600元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7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9126元
2024年3月1日至5月7日工资差额:6978.01元
2024年2月工资差额:7980元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20日证书补贴:4800元
济宁、常州、嘉善三项目产值奖:111230元
驳回城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累计为委托人争取到合法权益共计295714.01元,实现了全面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