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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吴中律师团队代理员工劳动仲裁案件,认定公司“假合作真用工”,员工获赔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共计二十七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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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吴中律师团队以扎实证据和法律论证,成功击破企业“假合作、真用工”的规避手段,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每一步坚持,皆为公平正义的注脚。

案件详情

前言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认定往往是纠纷核心。当用人单位试图通过“离职+合作”模式规避法律责任时,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本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法院认定劳动关系存续,支持员工的多项劳动争议诉求。作为经办律师,我们以专业与尽责,为客户争取到公平结果。现整理成文,以飨读者。


一、案情简介

员工孟XX于2014年入职北京某家政公司,先后担任客服、店长,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在孟XX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公司要求孟XX签署离职申请书及《共享经济用户服务协议》,试图将双方关系变更为“合作关系”,并将工资发放主体转为第三方平台。但孟XX实际工作内容、管理方式均未变化,仍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工作、使用公司系统。2024年,孟XX以未缴社保为由书面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提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仲裁结束后,双方均诉至法院。

二、律师观点

接受孟XX委托后,北京吴中律师团队全面梳理案件,整理历年工作记录、内部系统截图、上下级沟通记录,指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2023年公司要求孟XX签署离职申请书“离职”后,双方是否仍存在劳动关系?团队律师作为孟XX代理律师,坚持以下主张:

一、劳动关系认定应重实质、轻形式

虽然存在离职文件和三方协议,但孟XX继续在原岗位工作,接受公司考勤、管理,汇报对象不变,业务系统未变,工资虽由第三方代发,但实为公司规避用工责任的安排。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工管理、业务隶属、报酬支付等实质要件均指向劳动关系存续。

二、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有据

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与孟XX续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应支付未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三、未缴社保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长期未缴社保,孟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行使单方解除权,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三、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均认可北京吴中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一审全部支持我方诉讼主张,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与孟X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向孟XX支付工资差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本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终获全胜。吴中律师团队以扎实证据和法律论证,成功击破企业“假合作、真用工”的规避手段,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每一步坚持,皆为公平正义的注脚。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案例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仲裁院、审理法院均与原裁决或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 2023-11-01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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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律师,现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被司法局评为优秀律师,曾担任兼职调解员,全国律协及北京律协会员。凭借扎实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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