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 安徽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任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尹X、周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何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建平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 安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X、吴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2025年2月6日,被告何X经人介绍,入职第三人安徽XX公司(以下简称"密封公司")处工作,岗位为硫化员。同日,原告安徽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员工贺X通过微信向密封公司人事确认何X已入职。2025年3月5日,何X在工作中受伤,伤情严重,经治疗后手指被截断。受伤期间,XX公司员工贺X全程处理何X的受伤事宜。2025年3月至4月,密封公司人事向贺X提供何X的考勤记录及工资明细,XX公司据此向密封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共计约1.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名称均载明为"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何X受伤后申请工伤认定,因用人单位主体不明,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确认何X与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不服该裁决,以何X系密封公司自聘员工、其与何X不存在任何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密封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明确陈述何X系XX公司派遣至其处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办案经过:
本案的办理过程极具代表性,充分体现了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面临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均推诿责任时,律师如何通过细致入微的证据组织工作,帮助劳动者成功确认劳动关系,为后续工伤维权奠定坚实基础。
接受何X委托后,陈建平律师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的难点在于:何X入职时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由密封公司直接发放,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均由密封公司负责,而XX公司则坚决否认与何X存在任何关系,声称从未招聘过何X、何X未履行任何入职手续、从未对其进行劳动管理。两家公司相互推诿,均试图将何X的用工责任推向对方。
面对这一困境,陈建平律师没有停留在表面事实,而是深入挖掘书面证据和电子数据。律师发现,虽然何X的工资表面由密封公司发放,但密封公司在发放工资后,会按月将何X的考勤记录和工资明细发送给XX公司员工贺X,XX公司则据此开具项目名称为"劳务派遣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密封公司。这一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晰地指向了XX公司与密封公司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而何X正是该派遣关系下的被派遣劳动者。
此外,陈建平律师还抓住了一个关键事实:何X受伤后,XX公司的员工贺X全程处理其受伤事宜,包括垫付医疗费用、安排护理等。律师在庭审中向法庭强调,若XX公司认为何X与自己毫无关系、系密封公司自聘员工,则XX公司完全没有任何必要主动垫付费用、处理事故后续。这一行为本身即是对双方存在用工管理关系的某种认可,与XX公司声称的"完全不认识何XX"自相矛盾。同时,律师还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完整还原了贺X与密封公司人事之间就何X入职确认、考勤对接、劳务费核对、发票开具等环节的全部沟通过程。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劳动关系应当综合考虑主体资格、劳动管理、报酬支付等因素。
法院认定:
发票与考勤相互印证:XX公司向密封公司开具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名称明确载明为"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金额与密封公司发送的何X考勤及工资明细完全对应,二者能够相互印证。
微信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XX公司员工贺X与密封公司人事的聊天记录显示,贺X全程参与了何X的入职确认、考勤对接、劳务费核对、发票开具等环节,充分证明XX公司对何X的用工情况知情并参与管理。
垫付行为不合常理:若XX公司认为何X系密封公司自聘员工,则其无垫付何X医疗费用、安排护理等行为的必要性,该行为与其陈述相矛盾。
入职手续抗辩不成立:XX公司辩称其派遣员工需经面试、体检等手续,但聊天记录显示其仅需发送派遣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该抗辩与事实不符。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
一、确认安徽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何X自2025年2月6日至2025年7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安徽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XX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