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公司常常以“经营状况不佳”“部门亏损”为由,单方调整员工薪酬、岗位甚至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但经营风险是否能转嫁给员工?公司亏损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案中,吴中律师团队律师代理员工一方,成功推翻公司的不当辞退与降薪决定,为员工争取到应得的赔偿。
一、案情简介
郭XX于2015年10月入职北京某网络公司,担任公司某部门负责人。2023年,公司以“疫情导致亏损”为由,对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统一降薪,将郭XX月工资中的绩效比例由20%上调至30%,并降低基本工资基数。郭XX明确表示不同意该调整。
2024年8月,公司又以“部门绩效目标为负数亏损巨大”为由,将郭XX所在部门裁撤,并进行调岗、降薪。郭XX拒绝后,公司直接以其“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为由将其辞退,仅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
郭XX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绩效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二、律师观点
接受郭XX委托后,北京吴中律师团队全面梳理案情,整理相关的薪资邮件、季度考核记录等证据,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公司以自身经营亏损为由辞退员工,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团队律师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第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非企业可控的外部因素导致的重大变动,如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而企业经营亏损、部门业绩未达标,属于正常的商业经营风险,是企业自主经营中应当预见并承担的结果,不应转嫁给员工。
第二,公司所称“绩效目标为负数”系其自行制定并下发要求员工确认,并非郭XX主动申报。公司以此否定郭XX的绩效贡献,缺乏事实依据。
第三,公司在未与郭XX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降薪、上调绩效比例,违反工资支付和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郭XX始终未予同意,公司的降薪行为不具备合法性。
第四,公司以“部门裁撤”为由辞退郭XX,但该部门系公司单方决定裁撤,并非不可抗力或外部政策导致,且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因此,该辞退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综上,公司无权以经营亏损为由,单方变更薪酬结构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三、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全面采纳吴中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定公司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调岗降薪、辞退等行为违法。在法院努力下,多次与公司解释并宣贯相应法律规定,促使公司同意调解,支付郭XX一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并约定若公司未如期支付,公司还需向郭XX支付违约金。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案例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仲裁院、审理法院均与原裁决或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