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24年,嫌疑人张某与同案陈某明知受害人不满14周岁,在征得被害人同意后与其发生性关系。浙江省某公安局以张某、陈某涉嫌强奸且有轮奸情节向浙江省某检察提起审查批捕。
【办案经过】
本案中,承办律师对张X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张X的情节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情节,并依法向浙江省某检察院提出了张X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期间,张X及其家属与受害人方达成了调解并取得了谅解。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承办律师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对张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也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张X作认罪认罚程序时,建议对嫌疑人张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案件到了一审程序阶段,一审法官也采纳了承办律师和检察官的量刑建议。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X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