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1 年 10 月底,四名外地人员商议前往汕头市澄海区实施抢劫,由其中一人选定独居老年夫妻为作案目标。2001 年 11 月 6 日凌晨 2 时,四人分工作案,一人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外留守望风,其余三人携带胶带、绳索,就地取用木梯、扳手等工具攀爬至被害住宅三楼天台,拆卸天台门侵入住宅。
三人进入房屋后先后控制两名被害人,使用绳索捆绑手脚、黑色胶带封堵口鼻限制呼救。其中本案被告人全程压制老年男性被害人下肢,配合同伙实施暴力束缚行为,最终导致男性被害人窒息死亡,女性被害人多处软组织挫伤,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四人当场劫取多件黄金饰品,鉴定价值 12225 元,另劫取现金 500 元,涉案财物总额 12725 元。作案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后续将黄金首饰变卖,所得赃款四人平分。被告人案发后长期逃匿二十余年,直至 2024 年 12 月 3 日在山东一处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办案经过
侦查阶段:2001 年案发当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提取现场作案工具、痕迹物证,出具尸体、活体伤情鉴定文书;多年后通过亲属 DNA 比对锁定逃犯身份,抓获后完成 DNA 亲缘鉴定,留存完整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公诉阶段:2025 年 8 月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定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主犯、具有坦白情节,当庭提交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价格鉴定、法医鉴定等全套证据。
庭审阶段:2025 年 9 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否认部分暴力控制行为,辩称不清楚现场查获现金数额;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非策划组织者、属从犯,且认罪认罚、主动希望赔偿被害人但无法联系家属。法院核查全部证据后,认定被告人实施核心暴力控制行为,驳回从犯辩护意见,认可坦白悔罪从轻情节。
裁判阶段:法院调取三名同案人员过往生效刑事裁判文书佐证案件事实,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出具一审刑事判决书。
三、案件结果
刑事处罚: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具有入户抢劫、抢劫致人死亡加重情节,系共同犯罪主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民事退赔:责令被告人向被害人近亲属退赔经济损失共计 12725 元。
上诉权利: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签收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原审法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适用法条:判决援引《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入户抢劫、抢劫致人死亡条款,以及共同犯罪主犯、坦白、剥夺政治权利、违法所得退赔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