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4 年 3 月,两名人员合伙开设地下化妆品制假工场,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前提下,生产印有同款注册商标蓬蓬粉化妆品。本案被告人负责采购全套生产原料、带侵权商标的空瓶与外包装;同案人员负责灌装、封装成品,成品通过货运渠道向外流转。
2024 年 5 月 25 日,运载假冒化妆品的货运车辆途经治安卡点被当场查获,现场扣押成品蓬蓬粉合计 13700 瓶;侦查人员根据同案人员指引前往制假窝点,查获半成品 1320 瓶、灌装设备 1 台、大批量侵权包装物料。经价格机构认定,全部侵权货品非法经营总额 283301.25 元。
同案人员已先行判决,涉案被告人直至 2025 年 3 月 3 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全程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庭审提出货值估价偏高、部分货品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人属于从犯,同时提交正品电商售价材料佐证观点,另提出自首、认罚预缴罚金、适宜缓刑的从轻意见。法院未采纳货值、从犯、剔除涉案金额相关抗辩,但认可自首、悔罪情节,综合评估后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二、办案经过
侦查阶段:2024 年 5 月查获侵权货品后公安机关立案,固定现场勘验笔录、涉案货品、生产设备、货运记录、转账聊天流水;调取商标注册文件、品牌方授权证明、电商售价资料,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价格认定结论,核算非法经营额 283301.25 元。同案人员先行到案并完成判决,本案被告人时隔近 10 个月主动投案,侦查机关完整采集供述、辨认材料,固定自首相关证据。
公诉阶段:2025 年 6 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定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具备自首、认罪认罚情节,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未建议适用缓刑。
庭审阶段:法院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被告人对罪名、全部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交电商正品单价证据,就货值认定、主从犯划分、涉案商品属性提出异议,同时主张自首、认罪、可适用缓刑。法庭核查鉴定资质与鉴定流程,认定价格结论合法有效,二人分工配合、作用均等不区分主从犯;采纳自首、认罪认罚从轻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裁判出具:2025 年 9 月 4 日出具一审刑事判决书。
三、案件结果
刑事定罪量刑
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额 283301.25 元,属于情节严重,普通共同犯罪。
量刑情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无再犯风险,可适用缓刑。
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文书未载明具体罚金数额)。
事实与证据认定
采信价格认证中心出具货值 283301.25 元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提交的电商售价抗辩材料;
二人分工协作、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犯、从犯;
案涉化妆品均属于同一注册商标同类商品,商品成分不影响本罪成立。
法律适用
援引《刑法》第 213 条、第 25 条、第 67 条、第 72、73 条及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非法经营额认定规则、自首从轻、缓刑适用条件。
上诉权利
收到判决书十日内,可通过原审法院或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该案件中律师核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