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4 年 3 月 13 日 16 时许,涉案人员驾驶白色无牌两轮女庄摩托车,携带螺丝刀、手套、头盔等工具,开锁进入汕头某小区 501 住宅实施入户盗窃。作案人员头戴头盔、口罩、手套遮掩体貌,进入房屋各房间翻动后离开,中途更换衣物、藏匿车辆试图掩盖行踪。业主 3 月 15 日发现家中抽屉被撬,报案称失窃现金 9000 元及多件金、铂、玉石首饰,申报总损失约 28554 元。
2024 年 3 月 20 日,涉案人员在外地住处被抓获归案。经查该人员具备两次盗窃前科,2023 年 12 月刚刑满释放,本次作案属于刑罚执行完毕 5 年内再犯罪,构成累犯。公安机关扣押作案摩托车、开锁工具、作案时穿戴衣物、手机等物证;但因首饰缺失重量、材质鉴定材料,价格认定无法受理,同时无监控画面拍到行为人携带赃物离开,行为人账户案发后无大额资金流水,仅被害人单方陈述失窃财物,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盗窃财物金额。法院认定行为人已着手入户盗窃,因客观原因未实际窃得财物,属于犯罪未遂。
二、办案经过
侦查阶段:2024 年 3 月 16 日被害人报案,3 月 17 日公安机关立案。通过道路、小区监控循线追踪锁定作案车辆与人员,比对头盔、衣物、车架影像特征,DNA 鉴定证实摩托车手套、头盔生物分型与行为人匹配;现场抽屉仅检出撬痕,未提取到有效嫌疑人 DNA。侦查机关扣押车辆、十串钥匙、螺丝刀、涉案衣物手机等物证,调取行为人全部银行卡 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5 月流水,未发现案发后大额收支。物价部门因缺少首饰规格、检测报告,无法出具财物价值鉴定。
公诉阶段:2024 年 9 月检察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指控入户盗窃现金 9000 元及多件贵金属玉石饰品。行为人当庭认可入户行为,但否认盗取任何财物。
庭审阶段: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审理。辩护律师提出失窃金额证据存在多处矛盾、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应认定涉案财物金额;同时提交家庭抚养困难情节请求从轻。法庭核查全部监控、DNA、流水、鉴定材料,采纳辩护意见,不予认定指控的被盗财物数额,同时认定入户盗窃未遂、累犯情节。
裁判出具:2024 年 12 月 19 日法院出具一审刑事判决书。
三、案件结果
刑事定罪量刑
罪名:盗窃罪(入户盗窃未遂)。
量刑情节: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主刑: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 2024 年 3 月 20 日至 2025 年 1 月 19 日。
附加刑:罚金人民币 5000 元,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事实认定要点
确认行为人实施入户盗窃的全部客观行为;
无完整证据链佐证被盗现金、首饰存在及对应价值,不认定涉案盗窃金额;
作案工具、涉案车辆、穿戴物品依法扣押留存。
法律适用
援引《刑法》第 264 条盗窃罪、第 23 条犯罪未遂、第 52/53 条罚金、第 65 条累犯;配套盗窃司法解释入户盗窃、罚金裁量相关条款。
上诉权利
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十日内,可通过原审法院或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