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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与某置业公司、某建设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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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俊律师论证徐某某向某某公司清偿是基于(2023)民事判决确定的合同无效返还义务,而非基于票据追索权进行的清偿,其获得的是债权而非票据权利,不能据此行使票据追索权,法院采纳该意见。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徐XX与某置业公司、某建设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某置业公司作为出票人向某建设公司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150万元),经多次背书转让后由某贸易公司持有。后该贸易公司将票据贴现转让给某安装公司,安装公司提示付款被拒。法院判决认定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票据由贸易公司股东徐XX等三人共同持有。徐XX向安装公司清偿140万元(现金7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70万元)后,起诉要求各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及利息。徐XX追索各前手公司及票据流转环节中的中间公司股东。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宁波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徐XX支付票据款XXX元,并支付自2023年11月2日起按LPR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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