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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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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秦俊律师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完成陈述、举证等全部庭审环节,确保原告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胡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4日,原告胡XX与被告张XX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期至2025年1月1日,年利率12%,并约定逾期违约金5000元及原告追索债权的合理费用(含律师费)。当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30000元,被告出具收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本付息,经原告催要未果后提起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XX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借期内利息280元,以及按年利率12%自2025年3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张XX支付原告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6日期间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合法部分651元,并支付律师费4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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