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纪某某与某餐饮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6日,原告纪某某入职被告某餐饮管理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85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5年6月23日,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单方辞退原告。原告主张公司应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额外一倍工资、2025年6月工资差额及经济赔偿金。被告辩称原告系提供临时劳务,不应承担劳动法上的用工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芜湖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纪某某89093元。
纪某某与某餐饮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4年8月6日,原告纪某某入职被告某餐饮管理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85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5年6月23日,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单方辞退原告。原告主张公司应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额外一倍工资、2025年6月工资差额及经济赔偿金。被告辩称原告系提供临时劳务,不应承担劳动法上的用工责任。
被告芜湖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纪某某89093元。
139 5536 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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