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宇律师;
被告:李XX、赤X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赤X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常某某。
原告向李XX购买二手车,支付购车款 36000 元,事后检测发现车辆为事故、泡水、调表车。原告诉请退一赔三,要求三被告连带返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被告否认存在欺诈、拒绝退款。
办案经过
张鑫宇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购车协议、转账凭证、第三方车辆检测报告、企业工商档案等全套证据;庭审中举证证实卖方未尽车况核查义务,案涉车辆存在重大瑕疵,论证卖方应承担退货退款违约责任,完整支撑原告核心退款诉求。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 李XX向原告退还购车款 36000 元,原告返还案涉车辆并配合过户,过户费用由李XX承担;
裁判理由
卖方作为二手车经营者负有审慎核查车况义务,明知或未排查车辆重大事故、泡水、调表瑕疵,交付不符合正常交易标准车辆,应当承担退货退款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