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贺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宇律师;
被告:王XX、杨XX(二人系夫妻)。二被告向原告采购水暖管件,结算后王XX出具金额 100487 元欠据,长期拖欠货款。原告起诉要求二人共同支付货款,并按 LPR1.5 倍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办案经过
张鑫宇律师留存原始欠据,主动分别与两名被告通话并合法录制录音,固定夫妻二人共同认可欠款、同意还款的关键证据;庭审提交欠据、录音完整佐证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按法定标准计收资金占用利息。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 二被告十日内共同支付货款 100487 元,以该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 4.5% 支付自 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至清偿完毕的利息;
2. 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