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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暖建材货款拖欠纠纷胜诉案|张鑫宇律师取证录音,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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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鑫宇律师接受委托,留存原始欠条,通过合法通话录音,固定夫妻二人共同确认欠款的关键证据。庭审时被告无故缺席,律师出示两组证据,证实涉案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清晰阐述逾期利息诉求的法律依据。法院采纳举证意见,判令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货款与逾期利息,双方按比例分担诉讼费,维护了原告债权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贺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宇律师;
被告:王XX、杨XX(二人系夫妻)。二被告向原告采购水暖管件,结算后王XX出具金额 100487 元欠据,长期拖欠货款。原告起诉要求二人共同支付货款,并按 LPR1.5 倍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办案经过

张鑫宇律师留存原始欠据,主动分别与两名被告通话并合法录制录音,固定夫妻二人共同认可欠款、同意还款的关键证据;庭审提交欠据、录音完整佐证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按法定标准计收资金占用利息。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 二被告十日内共同支付货款 100487 元,以该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 4.5% 支付自 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至清偿完毕的利息;

2. 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 1970-01-01
  •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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