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邢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宇律师;
被告:高XX、李XX。二被告长期向原告采购蔬菜,结算后拖欠货款 54597 元拒不支付。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付清货款,并自起诉之日起按 LPR 标准支付资金的一倍计算占用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等全部费用。二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办案经过
张鑫宇律师接受委托后,整理微信对账记录,主动与被告沟通并合法录制谈话录音,固定完整欠款事实;庭审中完整提交聊天记录、录音两组核心证据,清晰论证买卖合同关系、欠款金额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支撑全部诉讼主张。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 二被告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54597 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 2026 年 3 月 17 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付资金占用利息;
2. 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