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X等16人诉济南某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6008**)、曾某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鲁01民初16**号
代理律师:胡亚兰、徐律师
案情简介:2019年10月26日,被告某某发展公司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处罚决定书,被告某某发展公司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被告某某发展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应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原告作为投资者,因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向其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观点和成果
我们作为投资者代理律师,提出以下主张:
1、 被告济南某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某某XX公司)披露的2014年至2018年期间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证券虚假陈述。
2、 被告济南某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该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被告曾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判决结果:被告济南某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曹X等16人赔偿实际损失XXX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某某对被告济南某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