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X某诉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索赔诉讼案胜诉获赔
案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辽01民初8XX号
案情简介:2023年1月5日,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认定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违法,并对被告给予相应处罚。原告为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者,原告在本案实施日之后购买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并在本案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公司股票,因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向其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观点和成果:
我们作为投资者代理律师,提出以下主张:
1、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两项虚假陈述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该公司股票2021年4月12日收盘价为8.4元,更正日2021年4月13日的收盘价为6.92元,跌幅达 17.62%,至基准日2021年5月7日的收盘价为5.29元,跌幅达37%,而同期的上证指数及深圳成指均基本保持持平状态。虚假陈述行为已经引起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明显变化,应当认定本案虚假陈述内容具有重大性。
2、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更正日之前买入该公司股票应当认定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上述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判决结果: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龚X某经济损失,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责的2名责任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