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X等诉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索赔诉讼案胜诉获赔
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苏01民初34XX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苏民终17XX号
案情简介:2022年6月14日,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XX号),认定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受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基于对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业绩及经营状况的信任,原告在本案实施日之后购买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并在本案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公司股票,因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向其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观点和成果:
我们作为投资者代理律师,提出以下主张:
1、被告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和2017年年报虚增的利润总额占当年度利润总额比例较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项,且已经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其次,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是隐瞒型的虚假陈述行为,其揭露日的股票价量变化更能体现出市场对此反应。2019年7月11日闭市后,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的公告》。2019年7月12日,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价下跌 4.78%,至第三个交易日(7月16日)共下跌7.28%,市场反应明显,证明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
2、原告投资者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了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其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交易因果关系,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存在损失因果关系。
上述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判决结果:被告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胡XX等8名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454659.3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