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某诉某某数字科技(大连XX公司(002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辽02民初7**号
代理律师:胡亚兰、徐律师
案情简介:某某某某科技(大连XX公司未按规定完整及时披露5只并购基金重要事项;未及时披露深圳XX重大进展;未披露控股子公司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的重大事项,2020年4月28日,公司收到大连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号),原告作为投资者,因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向其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观点和成果:
我们作为投资者代理律师,提出以下主张:
1、被告某某公司未按规定完整及时披露5只并购基金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深圳XX重大进展、未按规定披露控股子公司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的重大事件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2、原告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某某公司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最终受到损失的,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获得赔偿。
3、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案邮寄诉讼材料,未过诉讼时效,被告关于时效的抗辩意见不成立。
上述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判决结果:被告某某某某科技(大连XX公司赔偿原告投资者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