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诉**XX公司(0020**)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辽02民初**号
代理律师:胡亚兰、徐律师
案情简介:**XX公司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秋测结果公告》《年终盘点公告》《核销公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2020年6月15日,证监会对被告作出〔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作为投资者,因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向其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观点和成果:
本案争议核心在于被告**XX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王XX的投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定被告**岛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最终受到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获得赔偿。
判决结果: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王X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