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与大连某某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002220)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辽02民初11**号
代理律师:胡亚兰、徐律师
案情简介:大连某某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两项重大担保事项,合计金额4.5亿元。2020年6月3日,公司收到大连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号)。原告作为投资者,因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向其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观点和成果:
我们作为投资者代理律师,提出以下主张:
1、被告某某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违法事实,确认了其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也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2月26日才首次披露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现行有效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且该行为具有重大性。
2、原告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2016年8月29日)至揭露日(2018年12月26日)期间买入被告股票,其投资差额损失是因信赖被告披露的信息所致,即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的投资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并直接导致了损失。其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上述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判决结果:被告大连某某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朱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