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诉中*科股份有限公司(6006**)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鄂01民初16X号
代理律师:胡亚兰、徐律师
案情简介:中*科股份有限公司虚增置入资产评估值;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5,515万元,2019年5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中*科及中*消技术信息披露违法。原告作为投资者,因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向其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观点和成果:
我们作为投资者的代理律师,提出以下主张
1、中*科公司对外披露的公司信息是投资者信赖的因素。因此本案应适用《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2022》所确立的推定因果关系,中*科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单旱齐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一直持有中*科公司股票的投资行为存在交易上的因果关系,即单旱齐买入中*科股票是受虚假陈述行为诱导所致。
2、对中*科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负有责任的中*消技术公司、招某证券公司、某华XX(特殊普通合伙)承担不同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判决结果:被告中*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单某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被告中*消技术有限公司、招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某华XX(特殊普通合伙)对此承担不同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