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诉XX中*达股份有限公司(6006**,9009**)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号:XX金融法院 (2021)沪74民初12XX号
代理律师:胡亚兰、徐律师
案情简介:XX中*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0年2月26日,XX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XX号)。原告作为投资者,因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向其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观点和成果:
本案原告在中*达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2015年10月28日)至揭露日(2016年4月16日)期间买入其公司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最终受到损失的,应认定其相关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之间交易因果关系成立。上述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判决结果:被告XX中*达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X投资损失并实际获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