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X诉贵州某某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600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黔01民初7XX号
代理律师:胡亚兰、徐律师
案情简介:贵州某某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2018年11月,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原告作为投资者,因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向其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观点和*果:
我们作为投资者代理律师,提出以下主张:
1、被告天*控股公司发布的2016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扭亏为盈)与实际业绩(实际亏损)严重不符的行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所定义的“虚假陈述”,并且该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
2、原告司X的投资损失(股票价格下跌导致的差额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上述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判决结果:被告贵州某某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司X投资差额损失174,582元、印花税损失174.5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