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诉武汉XX某公司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鄂01民初9**号
代理律师:胡亚兰、徐律师
案情简介:武汉XX某公司因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于2018年3月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因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向其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观点和成果:
我们作为投资者代理律师,提出以下主张:
1、武汉XX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其应对投资者因此而造成的投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原告于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至虚假陈述更正日之前买入武汉XX某公司股票,并于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由此形成的投资损失客观存在。武汉XX某公司股票价格在2017年3月25日发布《2016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后的首个交易日发生大幅下跌,说明股票价格受到了虚假陈述行为的实质影响,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以上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判决结果:被告武汉XX某公司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X损失,后李X实际获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