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声称已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程序合法。然而,员工却发现公司从未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所谓的“合法裁员”实则存在重大程序瑕疵。面对公司“已报备即合法”的辩解,员工如何精准识别其中的法律漏洞?北京吴中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精准锁定公司未履行“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法定程序,成功帮助员工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并追回违法解除赔偿金及延时加班工资,合计十九万余元。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王XX(化名)于2018年1月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大数据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执行标准工时制。
2025年6月,公司向王XX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公司已完成裁减员工报备手续,因经营现状,岗位编制撤销”为由,与王XX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随后向王XX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王XX认为,公司虽声称已完成“经济性裁员”报备,但实际并未依法履行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的法定程序。王XX遂委托吴中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差额、年终奖及加班费。
二、律师观点
接受委托后,吴中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整理劳动合同,加班记录,薪资流水等关键证据,重点围绕“经济性裁员是否满足法定程序”及“加班费计算基数”两大核心争议,制定了精准的代理策略。
第一,公司未履行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法定程序,不构成合法经济性裁员。
团队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裁减人员,必须满足严格的法定程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本案中,公司虽提交了向劳动行政部门的《收悉证明》,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报备前已向全体职工就裁员事宜进行说明、听取意见。公司未组建工会,更加重了其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法定义务。公司仅以“已报备”为由主张合法,明显缺乏程序要件。因此,公司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第二,关于赔偿金计算基数,年终奖应纳入月平均工资。
团队律师指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按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司在2025年向王XX支付了2024年度年终奖,该款项系王XX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应计入赔偿金计算基数。公司主张仅将2024年6月至12月对应的年终奖部分纳入基数,缺乏依据。
第三,延时加班工资应予支付。
王XX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其在2020年3月至2025年2月期间存在延时加班230.5小时,公司未支付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应予补足。
三、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全面采纳了吴中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公司应向王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支付延时加班工资。
本案的成功,不仅为王XX挽回了直接经济损失,更明确了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履行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法定程序,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的法律规则,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案例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仲裁院、审理法院均与原裁决或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