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涉案货款863.46万元|马鞍山王欣雨律师代理破产企业原告胜诉,法院判令支付货款及利息
##案情简介
原告企业主营光电产品销售,与被告长期开展LED灯珠、二极管买卖合作,多轮交易总货值203XXXX2389.1元。原告依约完成供货并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仅累计支付货款XXX元,长期拖欠剩余款项。后续法院裁定受理原告破产清算,指定破产管理人处置对外债权,管理人委托律师起诉,诉请被告支付货款本金144XXXX5506.1元、暂计逾期利息XXX.57元,合计175XXXX4139.67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未提交答辩及证据。庭审中法院核查证据链,剔除缺少送货单佐证的部分交易金额。
##办案经过
王欣雨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代理人,全面归集购销合同、送货单、184张增值税发票、21份银行回款凭证、破产受理裁定书全套证据;梳理区分有完整履约凭证与缺少交付佐证的交易,固定有效债权总额;针对被告缺席审理情形,完整当庭举证、清晰陈述交易履行、欠款及破产维权法律逻辑,准确适用合同纠纷、破产债权追索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与起算节点。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有效交易总金额144XXXX1494.1元,扣除已付款XXX元,判决被告十日内支付货款XXX.1元,并以该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7日起按年利率4.2%计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日;驳回原告超出有效证据部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825元,由被告承担85700元。被告逾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律师核心价值
梳理区分有效债权证据链,完善破产企业对外债权举证,缺席庭审完整论证,成功确认八百余万货款及对应逾期利息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