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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行政赔偿纠纷|涉案索赔金额31.68万元|马鞍山王欣雨律师代理镇政府被告,法院全额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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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梳理行政赔偿时效、主体、举证规则抗辩逻辑,逐条驳斥原告证据瑕疵,法院全部驳回316800元赔偿诉求,行政机关无责胜诉。

案件详情

土地征收行政赔偿纠纷|涉案索赔金额31.68元|马鞍山王欣雨律师代理镇政府被告,法院全额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主张其承包19.62亩农用地用于大棚种植,两行政单位在征收周边地块并平整土地后,未预留通行道路与灌溉水源,导致其自2021年9月无法开展种植,诉请赔偿经济损失316800元,同时要求对涉案土地排除障碍、恢复原状。原告以征地青苗统计表、现场照片作为证据,主张按8000元/亩/年标准计算两年种植损失,认为镇政府、新区管委会实施的土地平整行为侵害其土地承包权益。原告2023年12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案涉征地协议由镇政府与村民小组签署,新区管委会未参与征地签约。

##办案经过

王欣雨律师作为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四大核心抗辩点完整梳理代理思路:一是主体抗辩,新区管委会并非征地协议签约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时效抗辩,原告2021年9月已知晓土地平整行为,起诉已超过两年国家赔偿时效;三是事实抗辩,原告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据存在面积矛盾,无法证实合法承包权、实际损失金额与行为因果关系;四是合法性抗辩,镇政府对已征收土地平整属于合法处置行为。庭审中对原告全部证据逐一质证,结合法院现场勘验笔录驳斥原告无法灌溉、无法通行的主张,完整引用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相关司法解释论证原告举证不能应承担败诉后果。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无法有效证明完整土地承包权属、损失计算依据、行政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新区管委会并非征地实施主体,镇政府平整已征收土地行为合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全额驳回原告全部赔偿、恢复原状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律师核心价值

精准梳理行政赔偿时效、主体、举证规则抗辩逻辑,逐条驳斥原告证据瑕疵,法院全部驳回316800元赔偿诉求,行政机关无责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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